第一条 为了防备运营风险,加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才能,精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营和安康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共各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誉社等运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当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普通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方法所称普通准备,是指金融企业依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补偿尚未辨认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方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局部提取的,用于补偿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 呆账准备的提取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当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详细包括**(含抵押、质押、**等**)、*****、贴现、信誉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誉证垫款、**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本钱与市价孰低法或公道价值法肯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置的国债本息局部的投资)、拆借(拆出)、寄存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当对外还款义务的国外**,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和外国**混合**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当风险的拜托**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依据承当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准备。普通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思索其所面临的风险情况等要素肯定,准绳上普通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未余额的1%。普通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检查,剖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依据慎重性准绳,合理估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对估计可能发作的**损失,计提**损失准备;对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估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条 **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当风险和损失的**(含抵押、质押、**等**)、*****、贴现、信誉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誉证垫款、**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
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依据《**风险分类指导准绳》对**资产停止风险分类后,按**损失的水平计提的用于补偿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依据**资产的风险水平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肯定。
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能够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度、地域或行业发放**计提的准备,详细比例由金融企业依据**资产的风险水平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肯定。
第七条 坏帐准备的计提范围为寄存同业款项、应收债券利息、应收股利、应收运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
金融企业可参照《**风险分类指导准绳》对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停止风险分类,并依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专项准备计提比例肯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金融企业在肯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依据以往的经历、债务单位的实践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量。
第八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本钱与市价孰低法或公道价值法肯定期未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置的国债本息局部的投资)。
关于有市价长期投资能够依据下列迹象判别能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买卖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作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作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停止清算整理、清算或呈现其他不能持续运营的迹象。
关于无市价长期投资能够依据下列迹象判别能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影响被投资单位运营的**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公布或修订,可能招致被投资单位呈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给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动而使市场的需求发作变化,从而招致被投资单位财务情况发作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消费技术等发作严重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才能,从而招致财务情况发作严重恶化,如停止清算整理、清算等;
(四)有证据标明该项投资本质上曾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金融企业必需依据资产的风险水平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缺乏的,不得停止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条 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状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状况、资产风险评价办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卦状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状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未数)。
第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担任对当地**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帐准备提取的监视管理,对末按规则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应当及时停止遏止和纠正。
第三章 账务处置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按规则提取的普通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置。普通准备是一切者权益的组成局部。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进步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