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用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在普通状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则,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分歧,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奉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分歧,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当,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假如后来双方补充商定的,按其商定执行。
二、夫妻个人债务举证的承当
夫妻个人债务举证义务的承当
对债权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普通状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即便夫妻**后对债务的归还有商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出借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状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出借,不能请求夫妻共同承当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白商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当债务实行义务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请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归还的权益。但是假如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要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白商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当债务实行义务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当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的状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
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当,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方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置、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置、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归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当了配偶的债务后,假如属于如下状况的,能够在曾经**的状况下请求配偶出借,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停止债务分担。
1、夫妻双方能够在**协议,或者在夫妻财富协议中商定由各方承当各自的债务。
2、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的规则,以下状况下惹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单独承当:
A、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担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未经夫妻协商分歧,擅自赞助与其没有抚育、奉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都由其个人运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方一方的吸毒、*娼、**、赠与、请客因而惹起的债务。
假如是在**诉讼中停止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能否属于个人债务。
在夫妻债务里面,假如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那常常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个人债务个人承当的准绳,不论夫妻能否有解除婚姻关系,这样的债务都是由欠债的一方来承当清偿义务,除非另一方愿意帮助承当一些,但即便愿意承当这也不是法定的归还义务。